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民事代理

帮人看东西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tlzsdls.maxlaw.cn/

  朋友之间互相帮忙看东西,被偷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提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出去下,你帮我看下包。”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朋友这样的拜托。
  佳佳就是帮了朋友这样一个忙,却惹来了一场官司:她无偿帮朋友保管的东西丢了,被朋友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帮朋友看东西,丢了赔不赔?
  芳芳和佳佳是朋友。
  2010年“五一”假期,二人和50名学生一起,在郑州一家公司兼职做礼仪。
  5月2日上午7时50分许,大家集体坐车到郑州市会展中心工作。上车前,公司临时挑选了4名礼仪去接待领导,其中包括张芳芳。
  礼仪公司有规定,去接领导时不能带包和手提袋。当时没工作人员随行,芳芳就把随身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台佳能伊克萨斯相机交给了佳佳保管,并嘱托她:“帮我看好啊。”佳佳答应了。
  芳芳接完领导回到会展中心时,佳佳却告诉她,东西不小心丢了。
  芳芳很生气,多次找佳佳要求赔偿,没有结果。芳芳将佳佳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佳佳返还手机和相机或者赔偿15100元的等值损失。
  好心帮人看东西却落得个被起诉的下场,让佳佳觉得很委屈。当时被偷的,不仅是芳芳的手机和相机,她的手机也一起丢了。她也是受害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佳佳一次性赔偿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保管人是否赔偿,要看尽没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
  无偿为别人保管的东西丢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做了如下解释:
  当芳芳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给佳佳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
  我国合同法有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佳佳有没有重大过失,要看佳佳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通常的注意义务是指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义务。佳佳的物品也丢失,说明了她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事件:
  帮忙性质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摩托车保险杠因损毁需维修,就去找一熟人开办的防盗门窗加工门市部让其帮忙在保险杠上钻两个孔。熟人在给保险杠钻孔时,让我帮组提管,结果我的右手被电钻绞断,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熟人却称他属于无偿帮忙没有收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他是否就该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偿或无偿并不是承担责任的法律要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当事方存在过错。有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构成方式。普通群众时常以自己是否获得利益或报酬来衡量自己是否应当支付相应代价,这种认识和法律规定是有差异的。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的这位熟人同意无偿给你的保险杠钻孔,随于通常的“帮忙”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就构成了合同行为。你提出要约,他作出承诺。既然合同成立,他应当将约定的事项完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他提出让你帮忙提管。作为他来讲,应当提醒你注意安全事项,因为对于使用电钻这项专业活动他具有操作的熟练经验,并对各种风险应当有所预见。正是他没有交待注意事项,加上他操作上的未谨慎注意,才使你受到伤害。他对你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作为成年人,按一般的常识和正常人的智力,也应当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意识,对你自身受伤害的结果虽然不是你自己直接造成的,但和你没有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也有相关的原因,所以,作为你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总之,他在履行合同中造成了你受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你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814814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