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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tlzsdls.maxlaw.cn/

  交通事故纠纷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也即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一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损失的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身上网或者财产损失的,其损失承担主体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救助费用在一下三种情况下现行垫付,但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这三种情况为:
  1、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
  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免除赔偿责任:
  交强险不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赔偿的前提叫天,只有在事故中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权利主体:
  交强险的权利主体即可以上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请求权。
  三、商业保险承担
  拒赔情况:
  1、 收费停车场中丢失、刮蹭
  2、 对方全责
  3、 未年检车辆出险
  4、 驾驶人未年审
  5、 无牌照车辆出险
  四、责任人承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按照一下方案赔偿:
  1、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
  2、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分两种情况:
  (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索赔项目:
  一、 一般伤害的索赔项目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其赔
  偿项目为:
  1、 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
  入的,经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出示近三年的收入凭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
  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4、 交通费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
  费用计算。
  5、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
  用,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河北省的标准为50元每天。
  6、 营养费
  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 造成身体残疾的索赔项目
  1、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登记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3、 被抚养人的收货费
  根据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第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除了上述费用外,肇事方还应支付受害人因康复护理、实际治疗所必
  须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三、 造成死亡的索赔项目
  1、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
  2、 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的因素决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受害人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石家庄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要求受害人构成伤残,不构成伤残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的索赔途径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表现,法律对此
  表示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只有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受害人接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调解以治疗结束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失办理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必须当事人同意且共同提起请求。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调解:
  1、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
  故认定的;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 当事人不太那个一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 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经
  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资源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暇或者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一下原则处理:
  1、 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
  效;
  2、 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
  3、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示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是
  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该和解协议。
  4、 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
  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却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 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
  处理。
  6、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
  支持。
  三、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说明。
  5、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关关系的证明,如驾驶证、行驶证。
  6、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证明。
  二、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交警部门出具的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三、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 误工费的证明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误工费证明包括以
  下几项: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治疗医院
  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时间。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经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计算误工费。
  3、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出示近三年的收入凭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五、 护理费证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这一类证据包
  括:
  1、 护理人员的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即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后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此需要提供护理人员所
  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或按照当地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 交通费、住宿证明
  转院治疗或者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
  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计算,因此,交通费的嫖妓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发票。
  七、 要求残疾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
  索要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
  故伤残评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的证据
  残疾辅助器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是残疾
  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关于需要残疾辅助用具的
  证明;国产普及型的残疾用具证明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
  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索取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的,除了需要提供扶养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道路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死亡证明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2. 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 在校学生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4. 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
  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
  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参照上述受害人残疾后被
  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确定。
  十、受害人死亡后的其他赔偿项目所需要的证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四儿昂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
  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索取这些证据都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所需证据
  致残或死亡可要精神赔偿,所需证据为残疾等级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实践
  中,没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一般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被支持。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 财务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 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
  3、 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场时的证明。
  4、 行使路线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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